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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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或条款的效力

作者:曹晓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2026-04-28

在婚姻里,很多人会用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寻求安全感——约定好彼此不能出轨,一旦违反,就必须净身出户、赔偿损失,甚至放弃孩子抚养权。

可这份签满承诺的协议,真的能在关键时刻保驾护航吗?在北京地区,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到底是什么?

法院的态度主要为: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限制,若一方自愿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简单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忠诚约定——核心是保证婚姻存续期间彼此保持忠诚——通常特指不发生婚外性行为,若一方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常见约定包括:

-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放弃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净身出户;

-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二、实践中签订忠诚协议的场景

1.婚姻出现危机时,当一方发现对方有暧昧、出轨等行为,为了维系婚姻、惩罚过错方,同时给对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会签订忠诚协议,明确过错方的责任。

2.提前防范,增强婚姻信任。婚前或婚后为增强信任、防止一方背叛,在财产约定中附加忠诚条款,约定背叛方净身出户或放弃财产。

三、核心疑问:忠诚协议到底有效吗?

对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法院认为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意见,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

对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北京地区法院普遍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自愿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1.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案例一:陈某等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综上所述,王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涉诉×号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实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应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故本院对王某主张房屋份额应100%归属于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2.一方自愿履行,法院不干涉,如果一方履行完毕后,不能反悔撤销。

案例三:吴某1与杨某1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吴某1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赠与协议,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协议,且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虽然吴某1否认其出轨,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吴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行为。故杨某1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协议,变更登记行为系履行忠诚协议亦有可信性。现吴某1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要求杨某1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忠诚协议虽然无法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但是忠诚协议确定的一方过错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婚姻的安全感,从来不是一纸协议能完全赋予的。理性看待忠诚协议的效力边界,把它当作信任的见证、过错的凭证,而非绝对的财产分割依据。

曹晓静律师1861143665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10120********69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