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继承所得财产归属与定向传承的边界
经常有人拿着遗嘱来问我们,配偶父母的遗嘱里写了财产归其儿子继承,离婚时我还能分割这份财产吗?当然也有父母来问,我想把我的财产只传承给自己的子女,不想让子女的配偶继承,遗嘱中要如何写。
上述问题涉及到遗嘱内容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不是看遗嘱里有没有提到子女的名字,而是看遗嘱的表述是否足以排除配偶的共有权。仅写由某某继承,与写由某某一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在离婚分割时可能指向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只确定了继承的主体,并未确定遗产的归属,不足以产生排除子女配偶共有的效力。后者既确定了继承的主体也确定了遗产的归属,产生排除子女配偶共有的效力。
一、财产共同制继承所得默认夫妻共有
要理解定向传承的边界,要先回到法律层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法理基础在于承认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的协力关系——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成果。继承与受赠的财产之所以被纳入共同财产,立法者将其视为家庭共同利益的延伸:一方因亲属关系无偿取得的财产,通常被认为融入了夫妻共同体的利益期待。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但书背后的价值判断在于,遗嘱人、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自由。于是,两条规则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清晰的逻辑闭环:
——默认状态:婚内继承所得 → 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状态:遗嘱确定只归一方 → 一方个人财产。
实务中的真正难点并不在法条本身,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只归一方,这几个字在具体遗嘱文本中如何被认定。
二、遗嘱如何表述才算确定只归一方
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会用到两种法律解释方法,分别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
(一)文义解释:判断遗嘱写的是由谁继承还是归谁所有
司法实践在判断遗嘱是否构成确定只归一方时,首先看的是遗嘱文义是否明确表达了排除配偶共有的意思。这里要区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遗嘱是否仅解决继承主体的问题,即写明“财产由某某继承留给某某,指向的是继承人是谁。
第二层,遗嘱是否进一步解决财产归属问题,即写明“某财产归某某个人所有”、“只归某某一人与其配偶无关”,财产归属指向的是这笔财产最终归谁、是否排除他人共有。
结合我们检索的裁判文书,法院通常认为:若遗嘱仅停留在第一层次的表述,不足以认定为确定只归一方。因为由某某继承本身并没有否定继承所得在婚后共同财产制下的共有属性——它只是确定了继承人,而继承人继承所得落入夫妻共有,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默认结果。
1、遗嘱没有明确指向财产归属的表述,只写遗产由谁继承,不足以产生排除其与配偶共有的效力。
在赵某与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被继承人的母亲金某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遗嘱表明“一、这两间房我有50%的处理权,我的意见这50%给解某,以后他像过去一样照顾我。二、这两间房的另50%是你们四个兄弟分配,每人12.5%。……”
法院认为,因金某某的自书遗嘱并未明确写明解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解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某某遗留的房产在赵某与解某离婚后出售,解某按照继承比例取得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
2、遗嘱写明个人继承中的个人二字,成为认定定向传承的关键——它既限定了继承主体,也明确表达了遗产归属,产生排除他人(含配偶)共有的效力。
在余力与王秀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中,遗嘱写明“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的20%由我外孙胡克个人继承、40%由我二女儿王秀兰个人继承、40%由我小女儿王秀玲个人继承。”
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内容可以看出王元珉已明确表示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40%仅由王秀玲个人继承,排除了其他人共有的权利。故王秀玲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为其个人财产,与余力无关②。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遗嘱写由某某继承不能认定为归一方个人所有,由某某个人继承归某某个人所有才能认定为归一方个人所有。多一个“个人、多一句个人所有”,就是天壤之别。
(二)目的解释:结合遗嘱的上下文语境与订立目的,判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在叶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遗嘱写明“本人因年老体弱多病,恐遭不测等原因,特立此遗嘱避免日后纷争。本人共同房屋四处,1是XX(物资小区10号楼8单元102室,是1999年物资局搞房改我儿子孙某和儿媳以我的名字借钱买的,这套房归我儿子孙某和儿媳共同所有;2是XXXX十三巷十五号,共四间平房,其中有我儿子孙某一间房,现已拆迁完共分得二个两居室两套,XX小区12号楼3单元1701室,面积88.28㎡,6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88.28㎡,单居一套5号楼4单元502室,面积57.71㎡。以上房屋归我儿子孙某继承与女儿无关,因为这些年都是跟儿子儿媳共同生活,以后的生老病死由孙某一人负责,本人没有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现根据孙XX遗嘱,孙XX在处理102号房屋时明确写明了归石某和孙某共同所有,但孙XX在处理三套回迁房时,仅写明了孙某的继承权,并未明确标注石某可以享有,因此可以认定,孙XX在处分遗产时已经对可以由孙某、石某共同继承以及由孙某单独继承的财产做出了明确区分,故叶某基于遗嘱要求与孙某分割合同利益及相应的周转费,本院不予支持③。
这一裁判的启示在于:遗嘱对共同所有与单独继承的区分表述,本身就是认定确定只归一方的有力凭证;反之,若遗嘱通篇未作区分、未明确排除配偶,则难以产生定向传承的效力。
(三)遗产实际分配后财产才能分割
如果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遗嘱中只写明遗产归某某继承,或者一方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那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主张该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该财产需要在财产实际分配后。
1、离婚时遗产处于未分割状态,法院判决暂不处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在杨某与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所涉房产当前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相关各方对于继承事宜尚未定论,故原告径行要求确认权利归属,条件暂不成就,应予驳回④。
2、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
及某与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认为:刘某认为张连生与及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对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张连生与及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张连生所继承的财产尚未明确,双方的约定并不包括不确定的财产内容,故双方约定的“夫妻无共同房产,不涉及房产分割”应系针对签订协议时双方已取得所有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刘某的辩称,不予采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张连生与及某在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现张连生已去世,及某起诉张连生的继承人刘某、张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⑤
三、实务操作建议:让遗嘱真正说到位
从上面的裁判口径反推,要让父母的心愿在子女婚姻风险面前真正落地,遗嘱的表述必须写到位。结合我们为当事人起草、审查遗嘱文件的经验,以下几点值得重点把握:
一是明确写归其个人所有,并排除配偶权利。 遗嘱中应当使用归某某个人所有只归某某一人所有的表述,并进一步写明该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这是最直接、最稳妥的定向传承写法,能够清晰地满足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确定只归一方的要求。
二是避免只写由某某继承。 由某某继承仅解决继承主体问题,未排除配偶共有,实务中容易落入夫妻共同财产的默认规则。若遗嘱只写了继承主体,建议在继承人或律师的协助下及时补充、完善表述。
三是概括性财产也要写清指向。 对存款、动产等概括性财产,应写明名下全部动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均归某某个人所有,避免因指向不清而引发是否穷尽个人可处分财产的争议。
四是区分继承主体与财产归属两个层次。 起草遗嘱时,既要写明继承人,也要写明财产归属,二者缺一不可。前者解决谁来继承,后者解决是否排除配偶共有。
四、结语
真正决定一笔传承财产最终归属的,往往不是父母想不想留给子女,而是遗嘱里有没有把只给子女、不给其配偶这层意思写清楚。把问题想在前头、把表述写在前头,比事后在离婚诉讼里争遗嘱中当时的意思到底是什么要有力得多。
对于有传承安排需求的当事人,我们建议在立遗嘱时就把归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层意思明确、完整地落实到文本中;对于已经面临此类争议的当事人,则应当围绕遗嘱的文义与上下文语境,系统组织证据、梳理主张。
曹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