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2017年9月18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法院行政庭递交精神病人鉴定申请书,要求该院受理的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对原告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其在实施上访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我提供了原告患有精神病的37份证据。经办法官接受了我的证据,并表示会建议被告某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处罚,如协调不成会及时开庭审理。
这位法官是位有良知和体恤民情、实实在在的法律人,他希望通过他的协调化解纠纷,抚平原告方的心灵创伤。他追求案结事了,不希望案结事不了,不留下遗憾。这是一位好法官。
由于原告在中学读书的儿子被同学打成重伤二级,公安两年多未侦破、未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原告为此穿着状衣来到河南省委附近上访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身着状衣、携带汽油扰乱社会秩序,作出治安处罚。原告家属不服,认为原告当时患有精神病,携带的是矿泉水,不是汽油,不能处罚。
原告家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向管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