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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院判了:户口迁入且符合安置政策,法院判付安置房或 65 万补偿

2026-04-10
2026年04月10日 | 发布者:李赞祥 | 点击:1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来自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原告于200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1)为户主的户口簿内,原告2008年与前妻离婚,不在被拆迁处居住。 2011年,被拆迁处根据政府文件拆迁,被告(1)与被告(

来自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原告于200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1)为户主的户口簿内,原告2008年与前妻离婚,不在被拆迁处居住。

 

2011年,被拆迁处根据政府文件拆迁,被告(1)与被告(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根据当地文件,认为自己有享有安置资格,和被告(1)签订差价购买协议,多购买了50平米的房屋。

 

2018年分配安置补偿房屋时,原告才得知没有自己的房屋,原告向被告(1)索要,被告(1)拒不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根据当地政府拆迁文件,原告享有安置资格,属于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置对象,被告(2)应当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对原告进行安置。被告(2)应当按照相关文件以及协议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或者向原告赔偿。

 

3、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2)对原告补偿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补偿原告652400元。

 

4、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自己的权力受到侵犯时,要尽快咨询律师,分析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延伸: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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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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