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赞祥律师:官员滥用职权导致民营企业倒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披露一起官员为了规避自己法律责任,不择手段将民营企业八千万资产,化为乌有的经过。
一、项目引进与违法许诺“未批先建”
江苏某地级市政府,需要在火车站附近,建设一个钢材物流市场,下文成立了物流园区管委会。为了加快建设,管委会引进福建某公司投资,双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福建某公司预付土地保证金1500万元,园区管委会提供113.8亩土地,由福建某公司投资建设5.3万平方米钢材市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归福建某公司。
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园区管委会为了消除施工单位疑虑,违法向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意“未批先建”,称该项目是“省重点项目”、“省重点物流基地”、“市重点建设工程”、“涉及园区目标任务的完成”。管委会这一违法许可,为福建某公司投资八千万,建设5.3万平方米房屋埋下祸根。
二、投资建设与经营状况
笔者看到一份2014年法院判决书显示:认定福建某公司为出资建设单位,钢材市场配套用房建筑主体工程于2012年完工,总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主体造价6170万元。
从2012年建成房屋主体,加上其他设施及装修,房屋总投资不低于8500万元。福建某公司经营钢材物流市场,至2026年3月全部强拆。
三、官员偷梁换柱侵吞资产
因福建某公司建设的5.3万平方米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处罚占用土地的福建某公司,竟然阴差阳错处罚一家毫无关联的国有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国有公司退出非法占用的113.8亩土地,没收土地上房屋并罚款,国土局竟然不通知建设单位福建某公司。
国土局为何要偷梁换柱对一家非占用土地的国有公司进行处罚,其目的是将福建某公司建设的房屋,假借法律名义,变更为园区管委会财产,由其任意处置。
笔者查阅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资料显示,一名张姓人员,代表某国有公司,向国土执法人员表述,是该国有公司侵占土地,投资建设了用房。国土部门仅凭这一询问笔录,便作出没收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经笔者在官网检索,被处罚的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任职园区管委会。可以看出,被处罚的国有公司就是园区管委会控制的公司,上述张姓人员,名义上代表国有公司,实质上是代表园区管委会。
据福建某公司反映,行政处罚作出后,没有向其送达处罚决定,该公司五年时间不知情。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仍由福建某公司掌控至2026年3月强拆。
据园区管委会2020年5月6日向某中级法院作出《情况说明》显示,被国土执法人员没收的建筑物,已移交国资委,国资委又移交园区管委会管理。
由此可见,事件过程清晰,管委会通过自己控制的国有公司,与国土官员串通,完成了侵吞福建某公司财产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强拆。
四、违法强拆与救济程序限制
2026年3月,福建某公司投资8500多万元建设的5.3万平方米钢材市场配套房屋及设施,被行政机关强拆,夷为平地。
强拆前,行政机关没有向建设单位福建某公司预先书面告知,没有作出强拆决定,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没有告知强拆时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显然,强拆机关认为,该房屋不属于福建某公司。
五、法律分析
导致5.3万平方米房屋强拆的原因,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取得的原因是园区管委会许可“未批先建”,导致损失8500多万元。
刑法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管委会官员超越职权无权同意“未批先建”5.3万平方米房屋,导致强拆,损失8500万元社会财富,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追究许可“未批先建”官员的刑事责任。
某国土部门行政处罚,是国土执法人员与园区管委会人员深度串通,其目的是撕毁管委会与福建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规避管委会“未批先建”法律责任,剥夺福建某公司5.3万平方米房屋财产权。表现出官员无行政道德、无契约精神、无法律底线,应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六、维权
对于上述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笔者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国家监委控告,并向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投诉。
结束语:文明就是对财产权的尊重,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必然滥用权力;官员藐视契约精神,民营企业必然遭殃。
(笔者:李赞祥,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律师,202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