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用地被征收,然而,公权力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无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我国原来的《物权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征地部门应该承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今天,笔者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起某区政府拒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行政纠纷,区政府在2011年下文“暂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十多年来,区政府一直停办。
经本律师申请调阅2013年省政府批准征地文件,当时区政府向省政府承诺:“今后由此引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十多年来,区政府并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欺上瞒下。笔者代理的其中两位老人都是年过七十、土地全部征收,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条件,由此起诉区政府。
依据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等同于《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
区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区政府拒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本律师将通过诉讼予以纠正,如果不成功的话,将向中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控告,直至区政府主动纠正,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李赞祥律师,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