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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信访化

2023年12月17日 | 发布者:李赞祥 | 点击:1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有责任监督纠正公安、法院在刑事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合法行为,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监督。笔者最近代理了二起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均以信访名义推诿,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第


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有责任监督纠正公安、法院在刑事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合法行为,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监督。

笔者最近代理了二起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均以信访名义推诿,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责。

第一起是孙女士申请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监督纠正雨山区公安分局撤销刑事取保候审案。孙女士因准备去北京上访,还没有离开雨山区范围,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立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限制了她一定范围的人身自由。

2023年10月6日,受孙女士委托,笔者向雨山区检察院邮寄了《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书》。撤销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5条规定,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第151条规定,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雨山区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7日以《群众来信回复函》回复笔者,告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该回复明显违背最高检规定。

第二起是天津的刘先生父子,起诉天津武清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2021年3月26日,笔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至今不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裁定,限制原告的诉权,不实行立案登记制。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04条第(三)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检察建议的规定。2023928日,笔者向天津市第一检察分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行政)》,天津市第一检察分院以《群众来信回复函》回复笔者,告知......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根据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我们已将该材料转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请直接向人民法院反映。”显然,天津第一检察分院以信访回复,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04条。

以上两起法律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均以信访名义推诿,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观点,在当下,没有法律监督的司法权力,必然趋向滥权,将损害国家法制统一,是司法倒退。

罗翔教授说“法律真正关心的是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没有监督的司法权力直接侵害的是公民权利,伤害公民对法治、公平正义的信心。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短期内就碰到两起此类基层检察机关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相信还有众多的律师碰到了类似案件,只是没有发声。为此,建议最高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予以追责,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

(笔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李赞祥律师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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