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二起行政案件,重现十年前法院“立案难”状况,“立案难”有死灰复燃的态势。
第一起是胡先生等诉庐山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江西九江中院拖延立案已长达一个多月,中院表示案件需要通过协调解决,我方认为案件可以协调,但协调不能成为违反行政法规定七日内依法立案的借口。
第二起是刘先生父子诉天津武清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笔者于2021年3月26日向天津一中院递交立案材料,一中院拒绝出具接收材料凭单,又不作出立案或不立案书面答复,拖延立案超过一年。
不依法立案是法院枉法的表现。枉法有作为的枉法,也有不作为的枉法。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典型的作为枉法。不依法立案也是典型的枉法,无论是哪种枉法都是对法治和老百姓的践踏。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利器。依法立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是法院的重要使命。如果法院不立案,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也只是句欺骗老百姓的空话。制度的缺陷是法院枉法不立案的根本原因。
对于二个中级法院制造“立案难”,笔者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不停息地向各级纪委、监委、最高法院控告,直至立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