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守护公平正义是司法天然属性,公正司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西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公平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是整个社会的首要价值。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行政案件:2018年3月19日,王先生岳母家房屋拆迁,王先生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多次要求拆迁机关列入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范围,享受拆迁待遇。但拆迁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
因岳母、妻子等家人未按期拆除房屋,阻滞了拆迁进程,拆迁机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强执决定,把王先生岳母、妻子列为被执行人,未列王先生为被执行人。
之后,强执法院主持调解,希望协商解决拆迁机关与王先生岳母、妻子强执问题,事与愿违,未能达成和解,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对王先生和妻子作出司法拘留及罚款决定。
王先生收到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后,没有感到愤怒和恐惧,反而感到奇怪?拆迁补偿的任何事宜从未与王先生协商,没有通知王先生,没有告知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标准怎么强执法院直接认定王先生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是拆迁权利义务人?王先生渴望成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获得拆迁利益,拆迁机关始终不同意,这下好了,强执法院直接认定王先生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是拆迁权利义务人。
王先生便向中级法院起诉,以强执法院裁定王先生为拆迁权利义务人为依据,状告拆迁机关未将王先生列入被拆迁人、被安置人,损害了王先生拆迁利益。但是,经中级、高级、最高法院裁定,认定王先生不享有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的资格。
王先生奈闷?强执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认定王先生属于被拆迁人,而最高法院认定王先生不是被拆迁人,明显互相矛盾。显然,强执法院没有遵守司法中立,偏袒拆迁机关,功利司法。
最近,王先生以最高法院裁定为依据,向作出拘留他的强执法院和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但两级法院拒不接受他的申诉材料,互相推诿。
现在,王先生倾诉无门,满腹冤屈,没有感到丁点司法公正,只有仰天长叹!
综观案件过程,强执法院明知王先生不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文书义务,为了功利,献媚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混同,同穿一条裤,违背独立司法、中立、平等原则,对王先生错误拘留罚款。退一步说,即使王先生有拒执行为,也属妨碍公务,不是拒执。况且王先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功利性司法,恣意妄断,无序混乱,一味迎合行政机关口味,则公民权利受损,社会不稳,法治不存,司法失信。
司法不公,长此以往,必将铸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