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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11-27
2019年11月27日 | 发布者:李赞祥 | 点击:9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原告于200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1)为户主的户口簿内,原告2008年与前妻离婚,不在被拆迁处居住。2011年,被拆迁处根据政府文件拆迁,被告(1)与被告(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于200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1)为户主的户口簿内,原告2008年与前妻离婚,不在被拆迁处居住。

2011年,被拆迁处根据政府文件拆迁,被告(1)与被告(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根据当地文件,认为自己有享有安置资格,和被告(1)签订差价购买协议,多购买了50平米的房屋。

2018年分配安置补偿房屋时,原告才得知没有自己的房屋,原告向被告(1)索要,被告(1)拒不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根据当地政府拆迁文件,原告享有安置资格,属于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置对象,被告(2)应当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对原告进行安置。被告(2)应当按照相关文件以及协议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或者向原告赔偿。

3、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2)对原告补偿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补偿原告652400元,。

4、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自己的权力受到侵犯时,要尽快咨询律师,分析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延伸: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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