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中旬传出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遭到任志强等一众大V大腕的批评,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那么,央行限制个人在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转账及消费金额到底合不合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个人支付账户”的含义。个人支付账户是个人客户支付账户的简称,根据《办法》第十条“根据客户意愿,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客户开立记录客户支付交易和资金余额信息的支付账户”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个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备付金是储蓄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本质上是个人客户的银行存款。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来看,是对存款的冻结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按照前述第十条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从《办法》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的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依法无权设定“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