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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税,股权激励个税的处理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7次举报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竞争。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就必须拥有优秀的人才。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由于股权激励是通过特定的机制安排,使被激励个人有条件地取得一定的股权,于是,就会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股权激励”所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股权激励的类型


“股权激励”主要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类型,具体区别如下: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选择权,即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激励对象获得低价购买股票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收益权,即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激励对象未真正获得股票,只获得股票增值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约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票。-----激励对象虽取得股票,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处分权,即“解禁日”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及偿还债务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无偿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一定比例的股权)-----激励对象可无偿取得相应的股票(或股权)


【注意】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的股权激励对象均指“居民个人”


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项目”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能力(及业绩)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对应的“所得”与“任职、受雇”密切相关,因此,“股权激励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股票期权


①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


以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行权日


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注意】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境内股免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

2、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激励对象取得股票增值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


当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归属于激励对象时,确认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股权奖励


以取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三)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纳纳税”。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2023年1月之后的政策待定。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汇总

(四)递延纳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此处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递延纳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托尼为A公司(A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2022年3月1日第一次行权公司3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5000 股(占当初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授予价 15元/股),行权当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 20 元;2022 年7月1日第二次行权上述股票期权剩余的5000 股(占当初授予股票期权的 50%,授予价 15元/股),行权当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 25 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托尼两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托尼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


★应纳税所得额=(20-15)*5000=25000(元)


★应纳税额=25000×3%=750(元)


②托尼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


★第二次行权的“应纳税所得额”=(25-15)*5000=50000(元)


★两次行权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25000=75000(元)


★第二次行权时的“应纳税额”= 75000×10%-2520-750=4230(元)


经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托尼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最迟可以在2023年2月28日缴纳,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最迟可以在2023年6月30日缴纳


三、非上市公司(以及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项目”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注意】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

股权取得成本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三)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四)递延纳税


1、递延纳税的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递延纳税的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③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④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⑤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个税的计算

⑥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⑦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注意】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六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的股权转让收入。


  ●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基数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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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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