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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经济补偿?经济赔偿?

作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者维权浏览:452次举报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退休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由于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做出明确的规定,针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了不同的解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观点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我们就对以上观点逐一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可以为遇到相同问题的人提供一些参考,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还可以更好地去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观点一(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持此种观点的一方认为,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不仅是因为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同时也是因为社会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比如在面对如下两个“法律条文”时,角度不同(或立场不同)可能就会做出不同的解读,本文关于“两种观点”的论述也将围绕这两个“法律条文”及其解读逐一展开。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或“相抵触。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意思表述明确具体,应属于“确定性”规范,同时,该条也不存在“委任性”条款(即并未授权国@务*院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只能是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原意的前提下做出的“补充”(或限制),而不应当随意突破原条文所规定的范围,或者另起炉灶式的“重新规定


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不会当然终止,因为是否终止还应同时考虑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换言之,只有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会终止


(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一之所以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作为确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条件,应当是考虑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特别是有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比如未缴纳社会保险),根本就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延长退休年龄

相对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者的生活缺乏保障的情况下,这种倾斜性的保护甚为必要。


二、关于观点二(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


持有此种观点的一方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单独适用,即只要满足其中任一种情形,“劳动合同”就会终止,而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养老金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做出全新的解读,从而得出与观点一截然相反的结论△■

养老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养老金

通观整个条文,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中并未“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完全列举”,即还存在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如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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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既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以说明条文“列举未尽”),同时也是一个“授权条款”(允许“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作出规定,且作出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具有同等效力)。

养老金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是经《劳动合同法》第44条“授权”,由“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做出的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三、总结


(一)存在“同案不同判”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即有无其他条件),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由于不同法官(或法院)所持观点的差异,“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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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支持观点一):

(2016)苏民申20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99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案例(支持观点二):

(2020)粤民申1087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03民终862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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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文观点


☆首先,笔者比较赞同“观点二”,即“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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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是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针对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细化(或补充)的规定, 以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应当是对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具体化,而且应当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所列举的5种情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必要条件实际意义不大


一方面,能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有多种原因,如果一味地将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责任都归咎于用人单位,既缺乏合理性,又有失公平。


如果是“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或“前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应的责任就不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仅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承担。毕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样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针对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责任方,应当引导劳动者第一时间去“维权”(追究对方的责任),而不是借助继续认定劳动关系以达到所谓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即使不能补缴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继续认定劳动关系不仅不能实际解决劳动者 “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甚至还会使“劳动者”因此而错失“维权时机”(比如出现“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


再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必要条件,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劳动力市场仍呈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不难想象,超过(甚至是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会面临何等严峻的“就业形势”?相信这也不是“立法”和“司法”的本意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即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条件。


☆其次,“终止”应当区别于“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满足条件(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而无需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归于消灭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并不需要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总之,“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且应是“充分条件”(即无需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的终止为自然终止(无需额外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既不需要因此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声明】以上内容虽然代表本人观点,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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