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孙忠志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鼎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55962366点击查看

诈骗罪,争取到缓刑四年

发布者:孙忠志|时间:2021年06月09日|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海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孙XX,安徽XX律师。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二部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高XX加入西安市XX公司后,虚构身份和炒外汇黄金赢利的虚假事实,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X信任。之后张X在高XX提供的所谓百利好金业(香港)公司外汇黄金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先后汇入75万元。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4日,高XX伙同他人欺骗张X进行虚假黄金交易,骗取张X69万元。案发后高XX退赔张X3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虚构事实,骗取张X6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高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还了被害人部分被骗钱财,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XX的辩护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高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涉案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高XX加入西安市XX公司后,虚构身份和炒外汇黄金赢利的虚假事实,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X信任。之后张X在高XX提供的所谓百利好金业(香港)公司外汇黄金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先后汇入75万元。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4日,高XX伙同他人欺骗张X进行虚假黄金交易,骗取张X69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高XX退赔张X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高XX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以及审理阶段退还被害人涉案赃款共计23万元(包括5万元欠条),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XX退还被害人张X诈骗款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已退还二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全站访问量

    30658

  • 昨日访问量

    9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忠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