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3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3552751245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昌平区、朝阳区、大兴区、东城区、房山区、...

咨询我
00:00-23:59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对票据权利的影响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1次举报
2015-10-20

票据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上签字和记载有关事项并交付票据的行为。票据作为金融支付工具,是国家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票据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助长票据流通,更在于维护票据流通安全,那种认为票据不加约束,自由流通,最大限度地保护持票人权利的方法,笔者认为使之偏颇。笔者现就票据背书连续性问题对票据权利的影响发表自己的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③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上是票据应当连续的法律规定,据此,票据连续如图所示:

票据背面(粘单式样)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对票据权利的影响 - 北京吴丁亚律师 - 北京法律咨询网

………….(第N次)

从以上可以看出,票据连续并非仅仅只背书人签章的横向连续,事实上,仅横向签章是根本看不出连续的,因为左边和右边都是背书人签字,都是票据的转让人,那么作为第二次背书转让人的B的票据从何而来?唯一确定依据只能是第一次背书转让中的被背书人名称记载。因此,第一次背书转让中,A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B,并将票据交付给B完成第一次背书;在第二次转让中,B同样完成前述背书转让行为,如果需要再次转让,以此连续。

法律规定的票据连续必须遵循以上规定。

在票据诉讼实务中,有不少持票人出示的票据中,均无被背书人名称记载,但都有背书人签章。无一例外,这些持票人均认为自己的票据是连续的,比照上述法律规定,这些票据无一连续,没有被背书人名称记载,将产生如下不利后果:一、未完成背书转让行为,不产生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而有效的背书转让,将产生的法律效果是:1、票据权利转让;2、票据权利证明;3、票据权利担保。因此,未完出背书行为,这些效果都将不存在。其二、票据持票人只能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如果没有最后被背书人名称记载,则不是正当持票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将受到质疑;3、票据法要求,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没有记载,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因此,背书连续必须以有被背书人名称记载为中间节点,如果没有被背书人名称记载,票据背书应当认定不连续,持票人会因多条法律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