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0日 1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张某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张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徐生不服一审裁定,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属于变相辞退,本案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中国某研究院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张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审查的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及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徐生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曾存在人事关系,且张徐生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之间未签署过聘用合同,亦不存在辞职、辞退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徐生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之间的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徐生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