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该从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自幼抚养情况、生活环境、子女与监护人的情感联系、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孙×与靳×离婚后,虽双方在离婚协议及接送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孙×已再婚,此前未直接履行抚养职责,且靳×已将孩子接走近半年,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靳×抚养孩子能确保教育关系的一致性、规律性和稳定性。故综合全案情况,本院判定孩子由靳×抚养,判定孙×给付自靳×将孩子接走后的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到孙×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就孙×主张离婚协议约定当月至靳×将孩子接走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判定。就孙×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孙×、靳×之女孙X2由靳×抚养,孙×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给付孙X2抚养费,至孙X2十八周岁时止。
二、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一月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靳×二0一五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六月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六千元。
四、驳回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靳×的其他反诉请求。
吴丁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