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6月24日、7月2日间,被告人张×1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亚上北小区壹周连锁公寓所开的10号楼××单元××房间及13号楼××单元××号房间内,先后多次容留张×2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1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1具有初犯、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吴丁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