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7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355275124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劳动者被迫离职获得经济补偿金 海淀法院依法改判仲裁委裁决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1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

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

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