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7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355275124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过期起诉丧失胜诉权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8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06年2月,邓某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其房东杨某借现金人民币20 000元,约定利息壹分贰,2006年6月付清本息,邓某当即给杨某写下借条。还款期限届满,邓某只偿还了杨某8500元,余款经杨某多次催讨,被告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延缓给付。2009年2月,杨某外出浙江务工,多年未回家里,也未与邓某联系要求其还款。2013年3月,杨某回家探亲,并找到邓某要求其偿还余款及利息。多次催讨,邓某均无意偿还,杨某无奈,具文起诉。庭审中,被告邓某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杨某在向其催要借款时,谩骂被告及家人,并损坏了被告的货物,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再偿还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向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并已偿还8 500元,下欠人民币11 500元的事实清楚。邓某起诉向杨某追要欠款人民币11 500元及利息,本应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最后一次向被告邓某催讨欠款计算。2009年2月16日,原告杨某最后一次向被告邓某催讨欠款,此后至2013年3月24日起诉前,一直未向被告邓某催讨过,其间历经四年时间,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故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权利人维权需及时,“过期”(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胜诉权无法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6年2月,邓某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其房东杨某借现金人民币20 000元,约定利息壹分贰,2006年6月付清本息,邓某当即给杨某写下借条。还款期限届满,邓某只偿还了杨某8500元,余款经杨某多次催讨,被告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延缓给付。2009年2月,杨某外出浙江务工,多年未回家里,也未与邓某联系要求其还款。2013年3月,杨某回家探亲,并找到邓某要求其偿还余款及利息。多次催讨,邓某均无意偿还,杨某无奈,具文起诉。庭审中,被告邓某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杨某在向其催要借款时,谩骂被告及家人,并损坏了被告的货物,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再偿还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向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并已偿还8 500元,下欠人民币11 500元的事实清楚。邓某起诉向杨某追要欠款人民币11 500元及利息,本应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最后一次向被告邓某催讨欠款计算。2009年2月16日,原告杨某最后一次向被告邓某催讨欠款,此后至2013年3月24日起诉前,一直未向被告邓某催讨过,其间历经四年时间,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故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权利人维权需及时,“过期”(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胜诉权无法支持。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