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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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 丈夫卖房是否有效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80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02年刘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04年,刘某单位安排给其一套住房。2005年3月份单位与刘某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将诉争房产出售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该房,之后刘某取得该房所有权证。2008年10月刘某将房屋出售给了朋友田某,两人共同去房产登记部门申办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2月李某得知此事,遂以其不知情及不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田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分 歧】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是否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有效。理由是:夫妻是财产共有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利益的共同体。其中夫妻一方卖房的行为,应当推定为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夫妻之间关系亲密,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外处分不动产时,是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应当知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夫妻作为不动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夫妻一方事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严重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该处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评 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本案诉争房产是刘某和李某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刘某和李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而刘某未征得妻子李某同意,便将其与李某共同的房子出卖他人,因而刘某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2年刘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04年,刘某单位安排给其一套住房。2005年3月份单位与刘某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将诉争房产出售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该房,之后刘某取得该房所有权证。2008年10月刘某将房屋出售给了朋友田某,两人共同去房产登记部门申办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2月李某得知此事,遂以其不知情及不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田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分 歧】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是否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有效。理由是:夫妻是财产共有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利益的共同体。其中夫妻一方卖房的行为,应当推定为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夫妻之间关系亲密,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外处分不动产时,是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应当知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夫妻作为不动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夫妻一方事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严重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该处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评 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本案诉争房产是刘某和李某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刘某和李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而刘某未征得妻子李某同意,便将其与李某共同的房子出卖他人,因而刘某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