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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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2民初16085号
原告A,男,1944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42年11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教育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A(之子),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现役军人,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A诉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美的委托代理人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的女儿A要求原告转账给B1500元,原告因为操作手机银行失误,错误的转账150000元给被告,转账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均遭到拒绝,综上,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5000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700元(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5日,原告的女儿因心情一时不好伤害了被告,造成被告面部及右侧头部开放性外伤,皮下动脉血管破裂共缝合14针,给被告造成一定身心伤害和痛苦,广外派出所立案后,法医鉴定轻微伤,经A对B的法制教育,A分羞愧和懊悔,请被告接受道歉,要回报被告对她的宽容,她会全力让被告有一个幸福安逸的晚年,愿给被告10万元,做赔偿款和孝心钱,2016年1月13日,将该款项转账到被告的银行账户,第二天,A来电话问被告,钱到了么?被告说:“到了,谢XX,我撤诉了,”A说:“那好,那我就放心了,”这半年多,A与被告之子B和和谐谐的生活着,2016年6月27日,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诉称原告女儿A2016年1月13日要求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均遭拒绝,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原告是A的父亲,被告在电话中间问原告起诉状中的五个问题,原告均否认,诉状中的原告与被告确实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女儿A愿意给被告150000元,其中有对被告的人身伤害赔偿款,有队被告的孝心钱,形成我和A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是债权人,A是债务人,A要求原告给被告转账,然后原告用手机银行给被告转账150000元,这是债务人与原告之间的约定,与被告无关,原告履行完150000元后,被告与A的债权债务消失,因A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尖子,不可能将150000元说成1500元,而原告转来的150000元,准确无误的承担了A转移给原告的债务,因此原告所谓的操作失误,没有证据进行证明,是一个反悔的借口,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案外人B父女关系,被告A与案外人B系父子关系,
2015年12月5日,A将被告打伤,因此形成的治安案件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以下简称广外派出所)进行处理,关于该治安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向广外派出所进行调查,根据本院调取的治安卷宗材料,被告在该治安案件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赔礼道歉,二、赔偿医药费120(元)车费1560元,三、赔偿精神损失费14万元(缝14针),四、拘留”并提供被告本人银行卡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号)用于接收案款,该账户开户信息如下:“中国农业银行,A,×××”,后A于2016年1月6日向被告作出悔过说明,对于处理结果,该案承办警官告知法院,其曾询问过A的意见,A承诺给被告15万元以了解该案,后承办警官电话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答复说已经通过银行卡转账收到15万元,且被告主张就此事不再予以追究,该案予以结案处理,
关于转款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告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转入15万元,
现原告诉至本院,持诉称理由张权利;被告以其答辩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治安卷宗材料、谈话笔录回单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转给被告的15万元款项是否具有相应的依据,根据原告之女A与被告治安案件的处理情况、原告转款时间及转款金额综合判断,本院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15万元转账款系因原告之女为处理治安案件而产生,故原告的转款行为属于事出有因,对于原告主张事后发现转款错误的诉讼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王运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溪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