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洮南市XX公司与吉林省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齐宏伟 | 点击:2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上诉人洮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振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洮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振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振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洮南市(2018)吉08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只依据上诉人所出具的欠条在没有核实工程款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明显存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只完成46栋粮囤的工程,剩余3栋至今未完成,在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具有主张给付工程款的权利。上诉人同意在被上诉人全部完工后再支付3栋粮囤的工程款。二、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情况,上诉人已经支付了XXX元工程款。因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每栋造价为66000元其中包含被上诉人应承担的税金3736元,因上诉人只是完成46栋的工程建设,因此工程造价应为XXX元。再减去被上诉人应承担的税金171856元,被上诉人已经付款XXX元。因此被上诉人不拖欠上诉人的任何工程款。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建设的粮囤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将上诉人维修粮囤所产生的费用105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在交付的46栋粮囤中,有部分粮囤在使用中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囤顶被风吹坏,有证人及视频为证。上诉人在要求被上诉人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另行找他人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10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上诉人主张扣除105000元维修费用应得到支持。
振安XX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双方在2018年1月23日对已经完工的工程作出了最终结算,双方已经确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承建粮囤49栋,并经上诉人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双方一致认可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42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计划,出具欠据后3日内还款20万元,剩下的22万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欠条出具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0万元,证明上诉人已经按照欠款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愿,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继续履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振安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粮囤49栋,原告已经将上述粮囤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已经全部投入使用。2018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将所欠工程款42万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结清,被告在2018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欠款10万元后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还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利息。
被告洮南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辩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在原告起诉被告、保全被告全部财产情况下,被告为解封其账户而妥协签字的;原告只为被告承建了46栋粮囤而不是49栋,应从总价款中扣除3个没有完工的粮囤199800元;每个粮囤中税金3736.167元,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发票,构成不当得利应在总造价中扣除183072.183元;原告给被告建设的粮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适当减少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18年1月23日出具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乙方)承建粮库49栋,现已经将粮库全部建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双方一致认可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万元;还款计划,出具欠据后3日内还款20万元,剩余欠款22万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每月3分利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方质证意见为,原告实际只为被告建成46栋,所以应扣除3栋粮囤的费用。
庭审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吉林省洮南市公证处(2018)吉白洮南证内民字第718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在被告公司院内有46栋散装粮囤,有3栋粮囤不完整。原告方质证意见为,该公证书是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而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1月23日结算时被告已认可是49栋,因此公证书所证明数量与本案无关。2.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用以证明每个粮囤的税金3736.167元,原告应予以返回。原告方质证意见为工程总造价为每个66000元中含税金,双方最终在2018年1月23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42元,所以对被告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3.视频光盘二个,在2017年7月中旬粮囤帽被风毁坏。原告方质证意见为,该视频录像无法证明所摄录的粮囤是原告所建,2018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时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
开庭审理中,被告方申请二位证人程X、杨X出庭作证,程X证言为2017年7月13日被告的粮囤被风刮坏十几个。证人杨X证言为2017年7月14日给被告的粮囤维修被风损坏的粮囤上盖,总价13万元。原告方质证意见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被告称质量不合格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结合举证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为被告承建粮囤40栋,每栋66600元,总造价266400元,约定2017年4月1日前完工。2018年1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诚实守信是经济往来中应该遵守的准则,原告为被告承建粮囤,被告验收后应该及时结算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时约定建设四十个粮囤,而本案原告方所提供的欠条中双方的数量是四十九个,被告答辩和提供的公证书中说是建成四十六个,超出协议书的几个粮囤的造价被告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是被告与原告在2018年1月23日结算时对原告所承建的粮囤数量、质量、尾欠工程款、还款时间等事项均作出明确表述,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因其要求利率过高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洮南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30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转款凭证17份,其中14张转给法人安XX的,3张是给闫XX,共计280万元,来源是在财务找出来的。被上诉人质证:没法证明是给被上诉人汇的工程款,账号体现不了是安XX的,被上诉人认为应该按照双方最后确认的工程款数额42万计算。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证据,被上诉人有异议,根据上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其在“欠条”中对双方最终结算欠款42万元事实的自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18年1月23日振安XX公司与XX公司签署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中包含了双方对承揽工程的结算条款,其中载明:甲(振安XX公司)乙(XX公司)双方在2015年12月5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承建粮库49栋,现甲方已经将粮库全部建成,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并已经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双方一致认可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止,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大写: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欠条上签字认可。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是对双方承揽合同工程一次性结算的概括处理。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承担税金来否定其在“欠条”中对工程量工程款工程质量的自认,根据其提供的一二审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在双方最终结算“欠条”中对已全部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及余欠42万元事实的自认。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签订“欠条”,也没有提出撤销“欠条”的主张。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其自认的后果,对合同履行事实自认是其自愿行为,对其自认的事实应当依照“欠条”约定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应当重新计算工程款,没有提出足以推翻与其自认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欠条”中约定了被上诉人给付欠款的时间,上诉人应当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吉林省XX公司与农安县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齐宏伟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431 积分:5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齐宏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齐宏伟律师电话(1375652532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75652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