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明律师

  • 执业资质:1130720**********

  • 执业机构: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力之七:工程签证法律实务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029人看过

声明:本文主要内容摘自知名律师周吉高《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实战性、操作性强。

第七讲 建设工程签证法律实务

★主要内容: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二、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三、工程签证的分类及分类的意义;

四、工程签证的重要性及签证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六、签证的效力及过失签证、恶意签证的效力;

七、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工程签证;

八、建设单位如何防范乱签证(包括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签证的主体+签证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内容+签证的性质=签证的概念

二、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

3、工程鉴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履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材料一起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一种情况:签证时签证事项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另一种情况:签证时尚未发生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签证,必须与签证履行资料结合在一起,才能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签证前的有关书面或口头证据的取得、保管、书面化显得并不重要,因为签证已经明确了相关的内容。

三、工程签证的分类及分类意义

1、从项目控制的目标分类——3种

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费用签证

2、从签证的表现形式分类——形式多样

是否工程签证,重点要看文件是否具有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报告、预算书、会议纪要、备忘录。

3、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分类——3种

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补充合同约定的签证、澄清合同约定的签证。尤其必须控制办理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

4、从签证事项是否发生或履行分类——2种

签证时签证事项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签证时签证事项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签证

5、从签证人员主观意识分类——3种

正常签证、过失签证、恶意签证

6、从签证时间分类——2种

正常签证、补签证

7、从价款确定方式分类——2种

工程量签证(书面证据,证据效力低于实物证据效力,有可能被推翻)、价款签证(相当于一个合同)

8、签证的外延分类——2种

广义的签证(还包括质量验收合格所所办理的质量签证)、狭义的签证

四、工程签证的重要性及签证存在问题

1、对施工单位的重要性:

通过工程签证,可以增加结算价款、顺延工期,避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2、对建设单位的重要性:

不能乱签证,防止发生恶意或过失签证。

3、工程签证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

◆应该办理的签证没有办理。

◆虽然办理了签证,但缺乏必要构成要件(签证主体、签证人员获得授权、明确的签证内容、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或者工期顺延的直接证据。具体分析参见P182)

★建设单位

◆办理了过失签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是从工程实践的角度存在较大的问题。

◆办理了恶意签证——建设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均作为系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签证人员获得授权——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进行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签证内容——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也就是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并非签证,要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六、签证的效力及过失签证、恶意签证的效力

1、签证具有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效力=①有效+②无效+③可变更、可撤销+④效力待定

2、过失签证的效力

理论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有效处理。

首先,过失签证不具有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过失签证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一方可申请变更或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参见《民通意见》第71条、第72条以及《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灭失之规定)。

3、恶意签证的效力

恶意签证理论上属于无效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有效处理。

七、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工程签证

1、注意勤签证。

比较好的做法:设置一个部门——公务部,配置估算师、合同经理等岗位,统一控制来文和发文,做到勤签证、勤索赔。

2、办理签证要考虑到合同约定

◆合同中对工程签证有特别约定,需要按照合同特别约定的主体要求、签证方式、时效要求等进行,否则签证无效或者无法办理造成损失。

3、签证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签证;

◆签证人员必须要有授权;

◆签证的内容必须是直接涉及工期的顺延、费用的增加;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八、建设单位如何防止乱签证(包括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

1、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甲方代表;

2、设置签证前置程序(签字之前,由造价工程师先进行审核);

3、对甲方代表签证权利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3万元以下的签证,甲方代表可以直接签署,超过3万元,甲方代表无权签署);

4、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通过草图、示意图形式而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原则;

◆签事实而不直接签结果原则;

◆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原则;

◆签单价而不直接签总价原则。

5、按月汇报签证情况

每月汇总签证总量,签证涉及费用或工期情况,签证存在的问题。

6、设立合同条款防范补签证的发生

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每月提交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每月发生的签证都必须在这个调整账单反映。如果不反映,说明施工单位放弃了这个权利,从而避免补签证的发生。

7、对于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参见第八讲:建设工程索赔法律实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