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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86人看过举报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 A公司从B公司承包了C单位发包的综合图书楼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为800万元,变更后经审定增加230万元,合计1030万元。2007年11月,A公司从B公司承包了C单位发包的综合图书楼附属楼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180万元。上述工程完工后,B公司仅仅支付900万元,还欠320万元未支付。

[问题综合]

通过分析A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资料分析,以及B公司的答辩状,A公司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二、合同外工程的支付主体问题;

二、工程的违约金及利息问题。

[诉讼策略]

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B公司答辩称,按合同约定“工程全部达到验收支付80%”,目前工程尚未验收,超出80%的工程款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应当扣除。

策略:C单位的综合图书楼及附属楼实际投入使用近10年之久,A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履行了提交消防验收资料的义务,但建设单位C单位并未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C单位无正当理由至今未组织消防验收,与A公司无关,建设单位C单位不正当阻止合同付款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视为付款条件成就,B公司应当付款。

二、合同外工程的支付主体问题

B公司答辩:合同外的施工项目电子阅览室气体灭火系统与综合楼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张对施工内容、款项、给付时间均不知情,A公司与B公司就合同外工程未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外工程涉及的工程款不应当由B公司支付,应由C单位支付。

策略:由XXX建设工程造价鉴审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合同涉及所有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见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中标价款、中标单位(B公司)、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审定造价等。其中合同外工程的报送单位为B公司,B公司主张不知情明显与书面证据矛盾。

工程造价审定结论经C单位、B公司和审价公司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从审核汇总表可以证实合同外工程系合同外施工项目,且B公司出具的函件内容可证明合同外工程由中标单位B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结算报审、工程价款结算等事宜,A公司分包该部分工程,且已实际完成施工,并经竣工结算审核确定了工程价款,B公司应当付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是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惯例。本案合同外工程已经体现在《审核报告书》中,且报送审核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张合同外工程由建设单位支付有违结算惯例子,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工程的违约金及利息问题

B公司答辩称并不违约,即便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A公司计算文坛和标准均是错误的,目前B公司已经超额支付A公司工程款,不应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策略:由于拖欠工程款包括两部分:合同内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和合同外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内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可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合同外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可逾期付款利息。

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审核造价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迟延支付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期间的利息。工程长时间未进行验收,其责任并不在承包部分分包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办案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属于关键证据。通过该证据可以确认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建筑面积、中标价款、开竣工日期、工程总报价、审定总造价等案件关键事实,作为实际施工人在索要工程款的诉讼中,必须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以证明诸多案件事实,该证据对于胜诉发生着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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