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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的种类及法律界定

作者:杨丽虹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0次举报

一.婚内侵权

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没有对侵权主体做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做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条件,侵权人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夫妻一方侵犯了对方的权利,需按民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赔偿问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离婚过错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注意:

1、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强调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虐待:《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强调以造成一定后果为构成要件

《婚姻法解释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

1、法院判决不离婚,则不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2、婚姻期间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

3、当事人作为被告且是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还是判决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一年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当事人作为被告且是无过错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后,可以该条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如果超出或者协议明确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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