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虹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35120669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及原则

作者:杨丽虹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5次举报

财产分割的原因及原则:

分割原因包括离婚、死亡、另行约定其他财产制及法定特殊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照顾子女的权益即不得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且在分割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2)照顾女方的权益即由于女方为养儿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使得妇女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女方应当适当多分点财产或者在财产种类上将某种重要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或者在男女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3、无尽其用原则

《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夫妻财产分割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是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0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第11条: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者折价处理。

即哪方有利于财产的存续和创收,更有利于发挥技术特长就考虑判该财产给其所有,由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尤其是在企业股权、生产经营收益类财产的分割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财产分割意见》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将该原则演变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财产分割上则体现为对过错方的少分或者部分财产,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5、约定优先原则

   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杨丽虹律师 已认证
  • 15035120669
  •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2次 (优于94.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746分 (优于92.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7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丽虹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506 昨日访问量: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