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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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由于人格混同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1135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达公司的王老板从事家具销售业务,2009年某达公司向力某公司采购家具200万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力某公司交货后,某达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力某公司上门追款,某达公司称现在资金紧张,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力某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起诉的过程中,力某公司了解到,王老板在本市除了某达公司外,还有一家叫富达的家具公司。王老板一般都是通过某达公司进货,然后通过富达公司在各大家具卖场进行销售。

力某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某达公司和富达公司的股东都是王老板和他的老婆,法定代表人都是王老板,在经营中两家公司都是王老板在负责,两个公司在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都是相同的,于是力某公司向法院追加富达公司为共同被告人,要求富达公司对某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达公司、富达公司均为王老板和他的老婆出资设立,王老板为两个公司的执行董事,对两家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且两家公司在进货、销售环节存在资金、货物交叉转移,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由于两家公司的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了力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应将两关联公司视为同一主体,遂判令富达公司对某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在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人事关系上出现混同,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丧失独立法人人格,从而导致股东或关联公司为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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