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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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3人看过

如果你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暂时还没有取得相应专业资质,为了维持公司经营又不得不将工程承包下来进行施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但是一旦被认定无效后,作为实际施工企业的你,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赵某舜借用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资质,以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新野县书香人家7、8、12、14、15、16、17号住宅工程。赵某舜作为总承包人又把施工工程分包给修姜何。修姜何以书香人家项目部的名义又把15、14、12号楼钢筋主体施工工程转包给许某灵,即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后实际施工人许某灵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工,经过双方验收结算,确定书香人家项目部欠许某灵工资共计150059元,经过许某灵多次催促,均未获得此笔款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修姜何、赵某舜连带承担偿还责任。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修姜何与被告赵某舜被判共同向原告许某灵偿付工程款150059元,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存在两份合同即被告修姜何与被告赵某舜间的施工合同,被告修姜何与原告许某灵间的施工合同,但是均因原被告作为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同时依据该解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且由二被告进行连带承担。同时,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既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未掌控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其辩解理由成立。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另一条件,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是经验收合格,否则,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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