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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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出租应该合理化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6人看过

近日听到一篇关于将客厅修缮为一间卧室进行出租是否合法的报道。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然而客厅如果修缮为卧室必然先修建出一面墙,如此则是第九条规定的将分隔搭建后出租的房屋。因此根据现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客厅出租给他人居住是不合法的,但是其是否合理又应另当别论。

客厅也叫起居室,家庭会客、看电视、听音乐、家庭成员聚谈等的地方,简而言之客厅的功能更趋向于休闲娱乐而非居住的必需场所。在人们生活水平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客厅更接近于“高消费品”。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必须带有“客厅”。因此从此意义上可知,客厅完全是可以改造成卧室,供人睡觉居住的。

再从现实可行上看,我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一户小夫妻因经济方面的原因仅购买了一室一厅的房屋,后来因为家庭成员增加,且客厅较大,于是将客厅改建成一间房屋用于卧室居住。数年后,这户人家经济转好购置新房屋,将自己原先住的一室一厅房屋出租给他人。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该户将客厅作为卧室出租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因此该条的规定,该户人家必须将原先修建好的房屋拆了之后才能出租未免显得有些滑稽。因此从此意义上看,客厅用于卧室出租是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

当然上述的将客厅作为卧室出租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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