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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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股权设置一:平衡股权结构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100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案例2: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三人,甲、乙两名股东各占45%的股份,丙占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见不同,则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见就能够形成有效决议。甲、乙发现这一情况后,都有意拉拢丙。最终的结果是丙实质上控制了公司的发展走向。

【导致结果】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以上两个案例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但同样损害着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公司僵局。案例二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大股东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出现了平衡股权的结构。

【法理分析】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由于《公司法》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出现上述所说的公司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因此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尽量避免大股东股权平衡的情况,比如股权设计成67:33或4:3:3的结构。如果在股权比例上实在避免不了平衡的股权结构,则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以避免公司表决矛盾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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