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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中小企业建筑工程装修纠纷 咨询宋长贵律师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438人看过


无证房屋租赁引纠纷 租户装修损失该怎么分担?

接上文:

   一审法院认为,景之公司将未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出租给高某,因该房屋属于无证违法建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确认景之公司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无效。对于高某主张的装修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无证房屋,仍进行装修,属于扩大风险的冒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其装修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高某投入的装修现值,对景之公司还有利用价值,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由景之公司补偿高某6万元。高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租赁双方均明知违法建筑 改判装修损失按过错分担


    二审中,高某认为,景之公司明知系无证违法建筑,仍对外出租,这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因此主要过错方是景之公司,装修损失应由景之公司承担。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租赁房屋既无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无房地产权证,属违法建筑,故高某与景之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应为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案承租人高某装修房屋,景之公司对此是明知且同意的,现租赁合同无效,景之公司并未表示同意继续利用该装修,故对该装修损失,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担。高某在明知租赁房屋系无证建筑的情形下仍然予以承租并进行装修经营,显然过错较大,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更大的责任,结合双方履约行为及其他实际情况,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酌情认定承租人高某应就装修损失承担70%的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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