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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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473人看过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建筑物为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所有,否则承包人就无优先权。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系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因素。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宜通过折价或拍卖进行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有选择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自由,但放弃、限制该优先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不得对抗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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