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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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公司股东、高管提供担保的风险提示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6日|分类:公司法 |583人看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高管提供担保。但若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相应的担保行为效力则可能有效,公司仍须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非常容易被认定为表见代表,因此公司能否做好对高管的管理就尤为重要,否则会产生以下风险:

1、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管等的权限约定不明确,致使超越权限损害公司利益。

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有约束力。如果对权限约定不明,将导致善意第三人将其个人行为认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管等监管不严,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对其法定代理人、董事及高管负有管理责任。如果因监管不严导致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管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签订合同,将被认定为是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对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业务介绍信等监管不严,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应妥善管理重要的公司资料,如公章、合同书、介绍信等。如果管理不严将增加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借用或滥用的风险,他们签订的合同将产生表见代理,由企业承担合同风险。

4、在与相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其代表权限、职务等重要信息,易导致双方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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