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进入网贷业的资金多种多样,除了大量资金来自贷款人合法的自有资金外,不能排除非法资金(如通过贩毒、受贿、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信用卡套现所得、高利转贷等)进入网贷业,甚至不能排除投资人将网贷平台作为洗钱的途径。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网贷平台没有能力或精力鉴别和保证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来源渠道。但是,一旦贷款人的大量资金来源非法,势必负面影响网贷平台,甚至有可能连累网贷平台,使网贷平台构成共犯(比如涉及洗钱犯罪)。
一、反洗钱风险控制
由于P2P平台对贷款人并没有实现贷款人投资初期的实名认证,对贷款人资金来源审核力度不够;同时,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洗钱分子登陆网上银行服务器,只要经过密钥认证后,便可在几乎匿名的情况下进行转账,无需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和柜台;此外,网上银行的实时在线服务,使得交易迅速灵活,能即时完成,洗钱分子可以在瞬间完成非法所得的转移。这些因素都使得P2P网贷平台极易成为滋生洗钱行为的温床。
为防止P2P网贷平台为成为贷款人洗钱的工具,在国家还没有具体监管法律法规的引导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相关风险:
(一)建立“实名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实名制”是指任何个人在P2P平台开立虚拟账户进行贷款之前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平台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身份证、护照正反面拍照版;要求开户人提交详细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工作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工作职位、名片及工作证得正反面拍照版、家庭重要成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平台必须将每笔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在案、至少保存十年,并予以保密。
(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机制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和从事借贷相关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内容。
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流程虽有差异,但基本相似:银行将所有业务数据全部纳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和反映,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交易数据进行扫描,将其中符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反洗钱监控系统分别生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一定的内部筛选复核手续,最终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P2P网贷平台虽然目前并无金融机构的牌照,但是其从事的业务却实实在在具有金融的商业属性,为谨慎起见,可以借鉴借鉴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成熟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和反洗钱监控系统,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完善贷前资料审核和贷后数据分析制度,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避免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和途径。
二、信用卡套现风险控制
自网贷兴起开始,客户用信用卡资金投资于网络贷款平台的现象就一直存在。部分“卡族”名下有十几张信用卡,辗转于各大网贷平台,以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预付款或透支金额投资。信用卡套现所需的费用较网络借贷的收益低很多,客户通过信用卡透支额度投资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有些操作水平高的投资人,年收益率能超过40%。另一方面,网贷平台吸引信用卡资金能够增加自身交易量,增加平台影响力,所以大量平台愿意配合投资人用信用卡套现投资,甚的至有部分平台以“提供信用卡支付渠道,开展信用卡理财模式”作为对外宣传,吸引投资者的营销亮点。这使得银行信贷资金变相进入网贷领域,网贷平台容易成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平台,一旦借款逾期或形成坏账,将导致网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在P2P平台尚不具备识别信用卡取现和套现的能力前,从根本上关闭信用卡充值通道,是规避投资人利用网贷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最为有效的措施。
三、高利转贷风险控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一般纯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平台对贷款人审查和资金监管缺位,也容易产生部分贷款人利用P2P网贷平台高利转贷。
因此,建议P2P网贷平台严格监控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作为贷款人的第三方个人资金来源;此外,应当在借贷双方交易的电子合同中,一定特别要求贷款人承诺: (1)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2)保证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交易;(3)因贷款人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导致的借款人损失或其他损失,均由贷款人承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