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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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之风险防范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000人看过

中小企业应早日意识到人格混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否则将留下巨大隐患,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周我们给各位分享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风险提示,这周我们给各位分享这些风险问题该如何防范。

1、保证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应该独立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2、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独立

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

3、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立意志;单独进行交易时,避免交易行为中发生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的情况。

4、一人公司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人公司对其股东会决议要求必须满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公司备案三个条件,而且每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5、企业走向集团公司的同时,必须注意规范化运营

明确“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关系,避免“集团”成员人格的虚化。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一定要有合理出处,并有规范的财务和税收单据,防止合法的关联交易却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编:邓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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