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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成都一女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打算上地铁,已被刑拘!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364人看过


在四川成都地铁1号线华西坝站,安检员在一名女性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出一把手枪和五发子弹,究竟这名女子什么身份?枪支从哪里来?携枪意欲何为?

 

监控画面显示,当天下午6点35分,一名黑衣女子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入安检机,随即安检员朱小康从显示器图像中发现异样。

 

在发现该女子包里有一物体疑似枪支弹药的形状,朱小康就立刻暂停了值机,通知同事对女子的包物进行检查。

 

当另一名安检员来到安检口,要求对这名女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时,这名女子极不配合,黑衣女子情绪越来越激动,带着包转身快速离开,安检员紧随其后再次将这名女子拦了下来。

 

目前该女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金钲律师解说: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

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从安检员佐证和当时安检视频可以看出,该女子知道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还曾说此枪是带给自己孩子玩的,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将危险枪支弹药带到公共场所,就危害了公共安全,还想带到公共交通工具--地铁上,若该女子精神突然失常,乱枪扫射,造成的后果不能想象。

国外因合法和非法枪支弹药交易,正常人或者其他精神失常的拥有枪支弹药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伤亡案件屡见不鲜,在巴西,每十万人就有22个死于枪杀美国是十万分之七十万死7个中国14亿人口,自己算算比率......结合中国的法制状况、历史传统、人口素质等具体国情,限制枪支是最有利于公共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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