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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钲律所:出租车司机被打致九级伤残,打人者被判刑1年3个月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932人看过


每个城市都有出租车,每个城市的出租车都有自己的文化。正面评价也有,负面评价也很多,有的出租车带给乘客路途中的温暖,有的出租车因为绕道多收费、宰客等现象而被网友群起讨伐今天给大家讲一个关于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6月20日19时许,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牛肉面馆路边,冯某因言语不和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倒在地,致王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

事件争议点:

1. 冯某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表示该鉴定系王茂利自行委托,但对其不申请重新鉴定。

2. 冯某已受到刑罚处罚,现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是否会支持?

3. 发生此案件双方都有责任,但为什么只有冯某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冯某因言语不和与原告王某发生口角后将王某打伤,应赔偿王某因此产生的损失,但王某在案发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冯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王某承担30%的责任,冯某承担70%的责任。

冯某已受到刑罚处罚,现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二千九百一十八元一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六百一十元,营养费二千九百零五元,误工费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护理费四千九百一十七元五角,残疾赔偿金十四万八千零五元二角,被扶养人生活费五千一百二十九元八角八分,交通费三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王茂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王茂利负担一千四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冯炳锐负担二千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二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冯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相关:

 

 

被告冯某于6月2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冯某现正在缓刑考验期中。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受伤,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使王某和家人的心理及精神上饱受折磨,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冯某因口角相争,将王某打伤,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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