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们都知道公租房,公租房是政府开工建设或收购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来帮助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租房的权利可以继承,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这不,就有一起案例是关于公租房承租权继承的。金某是家中大姐,弟弟结婚时没和弟弟争公租房的继承权,在家中母亲去世后,房子也由弟弟和弟媳居住,但前不久,弟弟和弟媳离了婚,虽说弟弟和弟媳结婚二十多年了,俩人的孩子也是由弟媳抚养,但是毕竟俩人已经结婚,金家大姐希望前弟媳搬出公租房,和前弟媳说明公租房自己想租住,前弟媳翻脸不认人,死不让出公租房,金家大姐无奈,只得将前弟媳告上法庭,维护自身权益。
涉案房屋原由张某(金家大姐母亲)承租,在其去世后,根据相关规定,金家大姐具备承租人的资格,故涉案房屋变更由原告金家大姐承租,被告弟媳不是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具备承租人的条件。
金家大姐出于情面允许前弟媳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前弟媳称其经济条件不允许,不是其拒绝腾房的理由,被告前弟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住房问题。
金钲律师:
本所律师代理了原告的案件,此次案件中,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金某系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承租人。金家大姐主张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系原告金家大姐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被告所提出的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其经济条件不具备腾房条件以及不同意搬出诉争房屋的抗辩意见,并不能对抗原告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房屋内搬出,将房屋腾退给原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暖气费二千一百八十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年房屋租金九百一十七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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