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元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何某是沧州市运河区三号码头饭店的经理,何某与饭店的收银员甄某发生过纠纷。2018年7月18日22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三号xx饭店内,甄某的对象刘某某带着四名男子对何某进行殴打,王某1阻拦刘某某等人对何某的殴打过程中也受到了伤害。在打架期间还将饭店里的招财佛摆件、电话等物品砸坏。后经鉴定,何某、王某1两人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砸坏的招财佛摆件等物品价格鉴定为143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王某1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砸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辩护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马元清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导致饭店内相关物品被砸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