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元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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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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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者:马元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何某是沧州市运河区三号码头饭店的经理,何某与饭店的收银员甄某发生过纠纷。2018年7月18日22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三号xx饭店内,甄某的对象刘某某带着四名男子对何某进行殴打,王某1阻拦刘某某等人对何某的殴打过程中也受到了伤害。在打架期间还将饭店里的招财佛摆件、电话等物品砸坏。后经鉴定,何某、王某1两人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砸坏的招财佛摆件等物品价格鉴定为143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王某1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砸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辩护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马元清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导致饭店内相关物品被砸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198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有着丰富的庭审应变经验和技巧。对民事、劳动、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北京慈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票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