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钱购买房屋,要区分不同情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看似是有冲突,实则不然。
先看具体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怎样正确理解两个条文,笔者认为解释二中是说夫妻在购买房屋时,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解释三是说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房屋,这种情况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