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2015年12月,小张在浦东新区看中一套一室户的房屋,与上家李某协商后,确认总房款为100万,首付70万,贷款30万,双方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70万首付,贷款以银行实际放贷时间为准。在小张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于2016年9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过户之后,由于银行迟迟不放款,导致上家始终无法拿到剩余的尾款,故李某认为小张构成违约,但小张却认为银行不放贷,并不是自己的问题,自己并不构成违约。
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但之后又迟迟不放款,买方到底属于不属于违约呢?
首先,整个买卖过程中,存在着两份合同,一方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是买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银行并不合同履行主体,银行与卖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实际支付房款的义务还是在买方,买方不能因为银行延迟放款,而来免除自己的付款义务。
其次,买卖双方在于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实际银行放款时间,仅约定了以银行实际放款时间为准,未代表买方就可以无限制的拖延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卖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买家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房款,如果买家有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卖家是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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