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小张于2016年2月看中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两居室房屋,产权人为李某与王某夫妻,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王某因出差不能到场,故小张与李某在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李某与王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后小张向法院诉讼要求解决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房屋产权人为两人,但仅有其中的一个产权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有效?本案中小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小张和李某都是有约束力的。而对于本案的房屋另一产权人王某未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小张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对于本合同是明知和认可的话,该合同对于王某是没有约定力的,所以本合同是无法要求履行过户,但小张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签订合同的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小张可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