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1980年时与其父母三人因拆迁取得了一套居住面积12平方的使用权房,1991年小张因读书,故居住到了自己的外婆家同时把迁入了自己的户口。2016年外婆家遇到拆迁,在分割拆迁利益时,与外婆发生了纠纷。外婆认为根据目前的拆迁政策,小张之前自己享受过拆迁补偿,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不能再次享受,所以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协商不成,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张遇到的情况是在几种特殊情况中,属于较少遇见的一种,同时也往往会被当事人忽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同住人主要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当时小张一家三口仅分到居住面积12平方的承租房,低于人均法定最低标准,所以小张虽然以前享受拆迁补偿,但仍然是可以再次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