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从小居住在外婆家中,户口一直未迁出过,长大结婚后,小张即搬出居住,女儿出生后,将女儿的户口也报在了外婆家,后外婆家遇到了拆迁,小张女儿是不是属于同住人,家庭内部发生了争议,其他同住人认为孩子一天都未居住过,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不应享受拆迁补偿。协商不成,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应作为同住人,但法律同时又规定,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报出生时,户口就在该房屋中的,是应该认为为同住人的,所以本案中,小张女儿是应认定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