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原居住在静安区一套15平米的承租房中,小张和其父亲以及哥哥一家户口均在该房屋中,承租人是其父亲。2009年小张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入狱七年,同时其户籍也被强制迁出了该承租房。当小张刑满释放后,突然发现原来居住的承租房已经在2012年拆迁了,父亲及哥哥一家共拿到四套安置房屋。小张遂向其父及哥希望能解决自己的安置问题,但被其父及哥拒绝,认为拆迁时,小张户口已经迁出,不是当时拆迁时的安置对象,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不需要安置他。协商无果,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自己的这部分拆迁利益。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果仅凭这一规定看,小张确实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其户口不在其中,但法律上另有特殊规定,即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本案中,小张的户口迁出,并非自己主动迁出,而是因客观原因所至。根据法律规定,因为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的,还是可以认定为同住人,所以小张应该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