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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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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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未实际居住是否一定是空挂户口?(同住人认定的特殊情况三)

发布者:邢伟华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1067人看过

案例分析:
  小张2006年知青子女回沪,户口迁入了爷爷在上海只有16平方的承租房屋中,当时爷爷及舅舅一家三口均住在该承租房中。因为房屋面积过小,虽然户口迁入了,但小张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后爷爷过世,承租人转为了舅舅。2014年,该地块遇到动迁,按房屋面积拆迁,分到了三套房屋,但都被舅舅一家占为已有,拒绝了小张的分割要求。其理由是,小张从未在该房屋中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没有同住人资格,故不同意小张分割拆迁利益。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在房屋中有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二、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小张自户口迁入后,就一直未在该房屋中居住,为什么也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房屋面积过小无法居住或是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居住的,还是可以认定为是同住人。本案中,小张属于知青子女回沪,户口迁入后,是可以居住在该房屋中的,但属于房屋面积过小,而人口较多,根据实际情况,小张确实是无法再居住在该房屋中了,这是因为房屋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所以小张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享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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