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静府房征(2023)8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上海自然博物馆、南至静安雕塑公园西至石门二路、北至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
具体门牌号:慈溪路63弄22-30号(双号):石门二路 154弄2-6号(双号)、7号、9号、15-19号(单号)、31号、33号,156-158号(双号),170弄3-21号(单号),186 弄3-27号(单号),188-194号 (双号)。(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静安区石门二路 170 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静安区石门二路 170 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