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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和两份空白合同引起的百万工程款官司

发布者:温先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文/温先洪律师Δ

X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老总D和蔼可亲,很好说话。一个女人叫L,经人介绍认识D,跟D提出现在有一工程,可以拿下来,想和X公司合作。双方协商后,D给L两份空白合同,签名并盖上X公司印章。

L拿走合同一个多月没有消息,D给她打电话,L说工程没谈成,有时间再把空白合同送回来。D日理万机,后来太忙也没怎么催L,偶尔打个电话,L总说有时间就送回来。

L拿走合同后大约半年,X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法院传票,X公司和L被列为共同被告。原来,L拿着X公司开出的空白合同跟J酒店签了工程合同,因不想X公司分成,就私底下找人做;但这个女人并不太懂工程,签的合同价款偏低,有技术的公司都根本无法做,L自己找来的人更把工程做得一团糟。J酒店只好起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L已收取的工程款120多万并赔偿损失。一个女人和两份空白合同引起的百万官司就这么“诞生”了。

D很气愤:“我说她这段时间忙什么呢?原来是忙着做这个!”为了应诉,X公司找到了我们。我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与L的代理人W律师见面。W律师建议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因为工程没做好,是J酒店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的,继续履行让J酒店继续给工程款,把工程做完,可以最低限度减轻损失。但我们马上拒绝了这个建议,我们有自己的打算。如果我们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相当于确认X公司与L是一伙的,那X公司可能就摊上大事了。

我们研究的方案是: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按照此司法解释,L为自然人,是实际是施工人,借用X公司的名义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是无效的。

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X公司未收到一分钱,没有什么要返还的。

于是,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合同无效的主张,并说明X公司在被起诉之前,对本案毫不知情,更未收到一分钱工程款。J酒店的副总听了站起来用手指指着本律师骂我们没有良心,我们劝他冷静。法官问J酒店的律师是要继续主张解除合同还是变更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她左右为难,回头看了J酒店来的几个人;法官说你是律师,你才懂,她最后坚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后来,庭审在不太友好但还算平稳的气氛下结束。

一个月后,判决下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X公司无收取任何工程款,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们的主张完全被采纳。J酒店没有上诉。我们完胜。

经过这个事情,平易近人的D总结出来的是:不要跟女人合作做生意。其实,跟谁合作是重要,但是否跟女人合作,并不是太重要,而规范合同管理对防范风险而言,非常重要。后来,听X公司的员工说,老总接受了我们的建议,现在合同管理很谨慎,也规范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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