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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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遇"凶宅",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8-17

租房遇"凶宅",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房东隐瞒未告知

租客能否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程某与房东孙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孙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并正式入住。



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支付搬家等费用,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但房东孙某均拒绝调解。


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


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孙某作为出租人未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孙某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程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退还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虽为不动产,但其居住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属性上,更承载着承租人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租户的租赁意愿,甚至对租户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租客而言,一旦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自身无法接受的隐瞒事项,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房屋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